2019-12-11 11:07 瀏覽量:22243 來源:人民網
1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衣食住行”領域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新聞發布會在呼和浩特市舉辦,會上公布了專項整治十大典型案例。具體案例如下:
包頭市明遠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19年3月27日,執法人員對包頭市明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直營門店“包頭市昆區范愛軍不老神雞店”和“明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友誼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翅中、豆腐絲等散裝食品標注的產品保質期為一天,經調取該公司配送、銷售、退棄貨記錄、庫存匯總情況表及留存庫存情況表等,并核對了產品的配送、銷售等情況,發現當事人存在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經調查認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該公司共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鹵制品)1144公斤,貨值金額7.43萬元,違法所得0.95萬元。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0.95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7.8萬元整,罰沒款合計108.75萬元。
鄂爾多斯市鑫盛富農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化肥案
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檢查中發現鄂爾多斯市鑫盛富農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生產的“茂盛四季發”牌宏磷二銨化肥包裝袋標注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2019年3月27日,執法人員對該批次宏磷二銨進行抽樣并送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化工監督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該批產品質量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茂盛四季發”牌宏磷二銨1287噸 ,全部銷售給分銷商和農民個人,案發后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管局查扣和從農民手中收回共計758噸化肥,當事人給農民退付貨款253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收質量不合格宏磷二銨758噸和違法所得 14.77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76.11萬元,罰沒款合計90.88萬元。
通遼市科爾沁區金葉廣場四樓金利來男裝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19年9月16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對金葉廣場四樓金利來男裝店銷售的“金利來”牌男裝進行執法檢查,經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鑒定,當事人銷售的“金利來”牌男裝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法人員依法對貨值金額為81.76萬元的涉案商品進行了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當事人的貨值金額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犯罪,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已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陽光嘉苑二期建筑工地使用不合格擠塑板案
2019年5月16日,興安盟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興安盟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技術人員配合下對陽光嘉苑二期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進行了執法檢查,該工地分為兩個項目部,檢查人員分別對兩個項目部所使用的建筑材料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該工地所使用的擠塑板等材料進行了現場抽樣,經檢驗,該工地使用的擠塑板燃燒性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查,該批次擠塑板均是從沈陽市暖益保溫材料廠購進的,涉案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57.67萬元。
當事人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興安盟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已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滿洲里中俄互貿旅游有限公司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標準收費案
2019年7月28日,根據自治區口岸收費督查線索,滿洲里市市場監管局對滿洲里中俄互貿旅游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沒有履行價格審批手續,于2019年1月-7月,按照每張10元的標準,共向游客收取游客卡費18.31萬元,屬于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沒有到價格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沒有取得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依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18.31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8.31萬元整,罰沒款合計36.62萬元。
包頭市東河區老王家膏藥鋪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4月,包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李燕實名舉報稱東河區老王家膏藥鋪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膏藥,投訴人李燕提供了“王家百草堂”《注冊商標證》、商標轉讓證明、同意轉讓證明、聲明書等材料,證明“王家百草堂”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投訴人李燕所有的事實。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18年4月 27日和2018年10月 18日購進標有廠名為河南艾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標是“王家百草堂”的膏藥共計2700盒,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侵犯了“王家百草堂”注冊商標專用權。截止被查獲時,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王家百草堂”膏藥,經營額合計35.66萬元。
當事人經營額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金額,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已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內蒙古海岳置業有限公司強制收取燃氣入戶費案
2019年5月7日,赤峰市敖漢旗市場監管局收到赤峰市物價局轉來舉報線索,稱海岳置業有限公司在2期樓房交工時,向住戶強制收取燃氣入戶費。敖漢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7日,在敖漢旗新惠鎮河東新區開發“海岳新城”二期樓房交工時,按每戶2580元標準,向住戶強制收取燃氣入戶費,共收取了126戶合計32.5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違規亂收費的違法行為。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將所收款項全部退還給住戶。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赤峰市敖漢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32.51萬元整。
鄂爾多斯之星汽車有限公司轉嫁義務亂收費用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按照“衣食住行”領域專項整治安排部署,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管局對全市范圍內的汽車4s店開展了專項檢查,發現鄂爾多斯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向以貸款方式購買車輛的用戶收取了每輛500元-1500元不等的下戶費。
經查,當事人與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和梅賽德斯-奔馳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凡是消費者需在當事人經營的奔馳4S店以貸款方式購買車輛的,經金融公司審核通過后,金融公司將全部貸款金額匯繳到當事人賬戶作為消費者繳納的車款,當事人通知消費者到店繳納首付后即可辦理車輛下戶及抵押登記手續,由于派下戶專員協助車主辦理車輛拍照登記和抵押登記手續產生一定的人工、交通等費用,所以當事人擅自決定,從2017年1月開始,以每輛車500元-1500元不等的標準向以貸款方式購買車輛的消費者收取下戶費,用來支出人工費用和支付每輛130元的辦理車輛登記的工本費。當事人協助消費者辦理車輛下戶和抵押登記是其法定義務,并且金融公司也向其返還了服務費,當事人仍向消費者收取超出每輛130元的車輛登記和牌照工本費的下戶費,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當事人從2017年1月開始到2019年2月底,共向486戶以貸款方式購買車輛的客戶收取了27.2544萬元(不含稅)的下戶服務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7.25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罰沒款總計32.25萬元。
阿拉善盟駿龍駕駛員培訓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案
阿拉善盟左旗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對阿拉善盟駿龍駕駛員培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1.向消費者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等課堂教學培訓服務,未達到不得低于6學時的規定要求;2.向部分消費者提供培訓服務的總里程未達到不得少于300公里的規定要求;3.利用教學管理信息系統中車載計時記程終端的缺陷和漏洞,采取要求消費者在預約的本應接受正常駕駛技能培訓的時間段里坐在停止的車輛內拍取系統定時監控照片,用來冒充消費者應當在實際培訓中產生的培訓學時記錄和培訓照片的方法,騙取監管部門對學員培訓學時記錄的審核通過;4.采取擅自拆卸教學管理信息系統中的車載計時記程終端,要求學員在預約的本應接受正常駕駛技能培訓的時間段里坐在停止的培訓車輛內用繩子拉動車載計時記程終端,以此使監控系統GPS位置產生位移,拍攝定時監控記錄照片,騙取監管部門對學員培訓學時記錄和培訓照片的審核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整。
新城區磁灸家居用品店虛假宣傳案
2019年2月27日,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對新城區磁灸家居用品店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主要銷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以磁灸床墊為主的磁灸類產品,銷售人員在向消費者推薦、介紹產品時,利用《鶴壁日報》、《慈孝情》(慈孝堂內刊)、44份“客戶見證”復印件以及在鄭州的學習筆記等內容向消費者介紹并推銷產品,并已售出20多萬元磁灸類產品,銷售人員在銷售“慈孝堂”系列產品時,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用戶評價等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新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