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2-24 11:04 瀏覽量:21356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野生動物交易與濫食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引發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是否有必要全面叫停野生動物交易、監管存在哪些漏洞、相關法律法規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項如何填補?隨著各方聲音的發出,事件的復雜性得以顯現。

疫情當下,有關野生動物的討論如火如荼。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審議關于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草案。
那么,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野生動物保護作了哪些具體規定?如何加大對野生動物的司法保護力度?執法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哪些短板?
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成共識
2月15日,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司長吳遠彬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介紹,通過新冠病毒溯源和傳播路徑研究,相關數據提示此次疫情可能與野生動物交易有關,而蝙蝠最有可能是新冠病毒的天然宿主。
北京大學保護生物學教授呂植介紹,這些病毒本來存在于自然界,野生動物宿主并不一定致病致死,但由于人類食用野生動物或侵蝕野生動物棲息地,使得這些病毒與人類的接觸面大幅增加,為病毒從野生動物向人類傳播創造了條件,從而危及公共衛生安全。
據了解,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動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有專家認為,盡管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有相關禁止性規定,但禁止范圍相對較窄,建議系統建構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管理制度。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野生動物食用和交易開的口子還比較大,難以控制公共衛生風險。”呂植表示,如今,食用野生動物已非維持生存的必需,反而成了奢侈消費,“改變應該先從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做起,這應當成為法律的規定。”
不過,雖然禁食“野味”已形成社會共識,但對法律中應該禁止到何種程度,仍存在一定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徹底禁止野生動物的食用和交易。但也有觀點認為,法律應妥善處理好濫食野生動物與合法食用,以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與經濟發展等的關系。
“野生動物保護問題地方之間差異很大,法律實施的難度也不盡相同。建議地方立法可以先于國家立法進行,也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立法的地方標準和方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說。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盡管法律已經規定為了食用而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對于單純的食用行為并沒有法律方面的規制,“建議對于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作為食材單純食用的,也要從立法層面將其納入規制范圍,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
部分食用野生動物存在監管“空白”
“立法中應確立野生動物普遍保護的理念,同時也要引入公共衛生和健康的視角。”日前,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提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限于珍貴、瀕危動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動物,在實踐中主要依賴于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這一管理方式存在保護范圍過于狹窄,視角單一等問題。”
依照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該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為“珍貴、瀕危和有益的、有價值的”野生動物,而蝙蝠、旱獺等具有潛在公共健康風險的物種,反而作為一般動物被排除在該法調整范圍之外。
“這樣的分類缺乏對動物多樣性的關照。”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宋華琳建議,應拓展法律所保護的范圍,依據野生動物生態功能與種群現狀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和保護。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設置相對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同時也要對其他普通野生動物設定必要的保護。
不過,部分地區民間有食用野生動物的習慣,歷史上也圍繞野生動物的繁殖馴養、開發利用形成了規模不小的產業。一旦修改相關法律,是否會對產業產生嚴重的影響?
“野生動物保護與環境健康、公共衛生和生物安全的關系在科學上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反映在立法上自然會出現爭議。”周珂說,特別是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限制野生動物產業發展等涉及經濟利益的問題上,分歧與爭論也比較激烈。
對此,呂植建議,眼下對一些繁育技術成熟、健康風險可控、擁有可持續繁育種群且無須從野外捕獲野生個體的動物,可以通過建立“白名單”的做法,允許繁育子二代以上的動物商業利用。
“野生動物保護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調整范圍,應當適用該領域法的理念和原則。”周珂建議,我國立法應當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風險預防原則相銜接,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規范,“同時,根據現行環保法規定的保護優先原則,當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發生沖突時,要將環境保護特別是涉及環境健康公共安全的利益放在首位。”
相關法律銜接工作尚待完善
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各部門迅速行動,查辦了一批野生動物違規交易案件。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發布《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2月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等五部門發出《關于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疫情期間野生動物違規交易行為。
長期以來,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絕,宋華琳分析認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設定的法律責任相對較輕,而從事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活動利潤相對較高,違法者違法機會成本相對較低,因此違法者會鋌而走險,導致違法行為屢禁不絕。
法律銜接也是影響執法效果的一個因素。“比如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兩法銜接’工作還不完善。”苗生明指出,目前,各地野生動物保護的行政主管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數量少,檢察機關監督移送的案件也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尚沒有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建立完備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機制。
宋華琳表示,在未來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修改同時,還要關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對相關法律中關于野生動物保護及相應動物防疫、食品安全規定,需適時加以健全和完善。 (張璁)
聲音
●重新界定“野生動物”法律邊界是必要前提
在多數人眼中,吃野味、殘害野生動物本就是陋習,更何況還有人類致病風險。但“野生動物”的法律邊界少有人知。
事實上,我國法律所指野生動物遠遠超出普通人眼中“野味”的范疇。當前,在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繁育、養殖、經營等事業,統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國家林業局)系統管理。2003年8月,原國家林業局發布了第一份也是至今唯一一份《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其中,既包括早已成為日常肉用動物的養殖甲魚、火雞、洋鴨,也包括養殖繁育早已成熟,近年來在各地推廣的竹鼠等特種經濟動物,還包括早已成為成熟寵物的虎皮鸚鵡、倉鼠、龍貓等。這份名單反映出的是,我國動物管理領域的一個重大問題:“野生動物”的概念重未被理清,它與人們熱切希望保護的自然野生動物,希望禁食的“野味”,存在概念分歧。
要支持嚴控甚至禁止真正的野生動物貿易。然而,當不準確的“野生動物”定義貫穿整個司法與行政領域時,貿然禁絕“野生動物”的食用、貿易,將給相關產業的合法從業者、廣大農村養殖戶帶來巨大風險。
全面重新界定“野生動物”的法律邊界,是推動任何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必要前提。
●厘清部門職責完善管理體制才是重點
在扶助三農的方針下,林業部門長期持開放態度,在取得《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和《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的情況下,只要繳納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即可開展經營和利用活動。但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管理的粗疏和制度的缺失,在具體執行中,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工作混亂,很容易讓非法捕獵的野生動物變身為合法商品。
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繁育、養殖、經營等事業,統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系統管理。且在過去的數十年間,所有與之相關的執法工作,都是由隸屬于林業系統、獨立于公安部的森林公安負責,而森林公安在2019年12月底才剛剛轉入公安部系統。
在地方政府中,林業部門管轄的執法部門———森林公安主要工作包括森林防火、林業資源保護等,野生動物相關執法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野生動物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專業性,部分地區的林業部門隊伍難免存在專業知識不足等短板。
不同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銜接問題也不容忽視。雖然野生動物相關工作歸屬林業部門,但相關檢疫工作仍由農業農村部負責。
很多養殖戶因拿不到檢驗檢疫證明,無法直接參與上市售賣,因為地方動物衛生監督所不給開具相關證明。目前農業農村部只頒布了生豬、家禽、反芻動物、馬屬動物、犬、貓、兔、蜜蜂等10種動物的產地檢疫規程。也就是說,對竹鼠、豪豬等合法人工飼養的動物,農業部門沒有出臺相應的檢疫規程,地方上也就無從辦理檢疫。
此外,動物檢驗檢疫的標準本身也“令人頭疼”。專家表示,一方面,人類對野生動物所攜帶的病毒及其傳播方式了解十分有限,無法制定相關依據;另一方面,從公共衛生安全角度來看,相當一部分動物不應進行經營利用,更不能為其制定檢疫標準。
檢疫制度的缺失,讓合法飼養的特種養殖動物的上市銷售難以監管,同時也為野生動物疫病入侵提供了土壤。
●將禁止宣傳食用野生動物入法
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主要是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對于包括蝙蝠、鴉類、野蟲類等可能傳播疫病的高風險物種的管理并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這些野生動物作為“補品”走上餐桌。九三學社南京秦淮區基層委員會主任孫麗、社員呂萬勇建議將禁止宣傳食用野生動物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網絡媒體(包括自媒體)宣傳含有野生動物食物的介紹;禁止養生視聽節目、出版物介紹野生動物可以制作菜肴和滋補的功效;禁止餐飲、食品企業和相關組織宣傳含有野生動物的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