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8 12:09 瀏覽量:16116 來源:中國江蘇網
“我愿意接受法律對我的懲罰,積極繳納罰金,并且不再上訴。”近日,徐州市沛縣檢察院依法追加數額100余萬犯罪事實的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終于塵埃落定。被告人洪強被沛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處罰金372萬元。
2017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洪強在明知其銷售的牛肉及牛附件未經檢驗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然心存僥幸,貪圖利潤,將這些牛肉及牛附產品銷售至徐州等地。沛縣公安機關以洪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合計80萬余元,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通過被告人洪強的轉賬匯款明細等證據,洪強銷售數額應遠超公安機關認定的數額,遂退回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列明補查提綱,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通過對銀行轉賬匯款的逐一核對,沛縣檢察機關最終追加認定犯罪金額100余萬元,確定涉案金額為185.7萬元。
因追加認定犯罪事實100余萬元,被告人、辯護人均存在較大異議。對此,檢察機關積極準備庭審預案,當庭逐筆核實,逐一舉證,將被告人洪強的穩定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并使用被告人與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交易明細佐證,最終促使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認可犯罪金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