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9 15:17 瀏覽量:19675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雖然最高院對加多寶廣告語虛假宣傳系列案作出終審判決,然而——
近日,長達5年的王老吉與加多寶廣告語之爭終于塵埃落定。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白云山集團)、加多寶集團日前分別發布公告,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對加多寶虛假宣傳系列案的判決結果。最高院終審判決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下稱武漢加多寶)立即停止發布包含“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廣告詞的廣告,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同時認定加多寶“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等相關廣告,不構成虛假宣傳,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
值得關注的是,在上述案件的終審判決中,最高院均撤銷了原審判決,并且針對加多寶涼茶多個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作出了不同性質的認定。應該如何看待最高院的判決?該案的警示意義是什么?上述判決對兩家公司及涼茶市場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
改判100萬元
2013年,因認為武漢加多寶在《瀟湘晨報》發布的“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的廣告語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公司將武漢加多寶、湖南豐彩好潤佳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湖南豐彩公司)和瀟湘晨報社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沙中院)。2015年9月,長沙中院一審認定武漢加多寶發布的相關廣告詞構成虛假宣傳,要求《瀟湘晨報》停止發布有關內容、湖南豐彩公司停止銷售帶有相關廣告語的產品,武漢加多寶向廣藥集團、王老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02.3萬元。
隨后,雙方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后,賠償金額減少為600萬元。
因不服二審判決,武漢加多寶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根據最高院近日發布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武漢加多寶立即停止在《瀟湘晨報》上發布包含“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的廣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銷毀印有“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加多寶”廣告詞的產品包裝,賠償廣藥集團、王老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湖南豐彩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包裝上印有“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加多寶”廣告語的加多寶涼茶。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雖然認定武漢加多寶的相關廣告構成虛假宣傳,但是將判賠額減少至100萬元。對此,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齊愛民分析指出:“從最高院認定的事實來看,武漢加多寶對紅罐涼茶品牌價值的提升實際上是具有重要貢獻的,武漢加多寶對于‘王老吉’商標在紅罐涼茶的品牌運營上有一定的幫助作用,而不完全是侵害。而且根據案件事實,武漢加多寶的行為雖然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但尚未對王老吉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根據民事賠償的填平規則,最高院酌情將賠償額從600萬元降至100萬元。”
“改名”廣告合法
2014年,因認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加多寶)“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原來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改名為加多寶涼茶了”等廣告語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廣藥集團將廣東加多寶等告上法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一審判決廣東加多寶立刻停止使用涉案廣告語,銷毀含有上述廣告語的宣傳物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余元。
廣藥集團與廣東加多寶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廣東高院最終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隨后,廣東加多寶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近日,最高院終審認定廣東加多寶在商標許可合同終止后,為保有商標許可期間對紅罐涼茶商譽提升所做的貢獻而享有的權益,將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的基本事實向消費者告知,主觀上并無明顯不當;使用上述廣告語并不產生引人誤解的效果,并未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構成虛假宣傳。據此,最高院撤銷了原審判決,駁回了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為何最高院會認定涉案“改名”廣告不構成虛假宣傳呢?齊愛民表示:“第一,廣東加多寶‘改名’廣告的描述與宣傳是真實和符合客觀事實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立足點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果行為人的宣傳行為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解,則不會構成虛假宣傳行為。第三,‘王老吉’商標是由于廣東加多寶的長期使用與大量投入宣傳資源等,才能在市場上擁有較大的影響力,故廣東加多寶占用‘王老吉’商標進行宣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之后便授權王老吉公司生產銷售‘王老吉’涼茶,故廣東加多寶的宣傳語并不會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誤認為‘王老吉’商標已經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
具有警示意義
有專家指出,最高院的一紙判決,讓加多寶和王老吉持續多年的廣告語之爭劃上句號,進一步厘清了不正當競爭的判定標準,對于市場主體如何進行有序合法的競爭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齊愛民認為,企業要擁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做好商標品牌布局,否則就是在為他人做嫁衣;在做廣告宣傳時一定要嚴守法律的底線,不能使用會讓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的廣告宣傳語,自覺規范廣告用語,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黃武雙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院通過再審對該系列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給出了權威結論,對厘清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行為邊界具有重大意義。該系列案重大意義之一是再次呈現了一個值得研究的基本問題,即商標糾紛中的‘混淆’、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的‘引人誤解’和‘相關公眾誤認誤購’問題,究竟屬于‘事實問題'’法律問題‘,還是’法律與事實的混合問題‘。由于路徑的選擇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重大關聯,值得學者、裁判者、立法者和法律實踐者共同研究。”
對于最高院的判決,加多寶集團在公告中表示支持,白云山集團也在公告中表示終審判決對于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不會產生影響。本報就上述案件通過電話方式聯系兩家公司,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回復。
事實上,加多寶和王老吉的訴訟大戰已持續多年,從裝潢之爭、商標之爭到虛假廣告之爭,相關案件多達20余個,兩家涼茶公司在訴訟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資金。目前,雙方還有14億元的商標侵權案懸而未決,雙方的訴訟爭斗何日將休,尚未可知。有業內人士指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固然是企業的正當選擇,但是也不應忽視企業自身的發展,切莫贏了官司,涼了市場。(本報記者 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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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虛假宣傳?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僅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也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正當利益。
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涉及廣告宣傳的糾紛持續多年。因為雙方產品的歷史關系特殊,存在著租借品牌的歷史和商譽遞增的過程,兩者孰是孰非爭議頗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四條廣告語:“1.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2.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加多寶;3.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4.原來的紅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寶涼茶了”。其中,第一、二條是有關銷售情況的宣傳,第三、四條是關于產品改名的宣傳。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的解讀,相關產品改名的宣傳雖然沒有列舉在該法律規定中,但是依然在“等”字的范圍內,故適用該規定。
在虛假宣傳案件中,被告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宣傳有事實依據,并非空穴來風。在第一、二條廣告語的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多寶”涼茶的銷售情況及“銷量領先”的依據是什么。這兩句廣告語發生在被告剛剛啟動“加多寶”品牌不久,提供到法庭上的證據不只有“加多寶涼茶”的銷售數據也有“王老吉涼茶”的銷售數據,很顯然這個時候“王老吉涼茶”的銷售數據不應該計算到“加多寶涼茶”中去,因為不屬于同一品牌的產品。另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兩條廣告語提到的“加多寶”指的是“加多寶生產的涼茶”而不是“加多寶品牌的涼茶”。根據這種觀點,或許這兩條廣告語有事實依據,但這種廣告語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讓消費者誤認為加多寶品牌的涼茶銷量很高。所以,發布的這兩條廣告語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斷第三、四條廣告語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難度更高一些,主要在于法律上如何判定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的關系。首先,兩個法院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基本一致;其次,兩個法院判決對于“改名”這兩個字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認定不一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王老吉涼茶”紅罐裝還給廣藥集團之后,廣藥集團有權利生產紅罐王老吉,“改名”會讓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紅罐涼茶”沒有了,改成了“加多寶涼茶”,故損害了廣藥集團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改名”廣告語只是告知消費者紅罐涼茶改了名字,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口味等沒有發生變化,防止消費者把現在的“王老吉涼茶”與過去的“王老吉涼茶”混淆,有一定的事實依據,雖然廣告語會占用“王老吉”的商譽,但是被告對“王老吉”的商譽也做出了很大貢獻,這種占用并無不可,所以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綜合考慮了雙方產品的歷史淵源,以及雙方對“王老吉”紅罐涼茶商譽所做出的的貢獻,認定這兩條廣告語已經不具有事實依據,不應繼續使用。
目前,“租借”商標經營的經營者為數不少,這些經營者應該從王老吉與加多寶的案件中汲取教訓,維護好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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