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2 14:23 瀏覽量:26522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3批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典型案例,共計30個。其中,涉及保健食品虛假宣傳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違法會銷等典型案例17個。
·四川瀘州市江陽區查處某服務中心非法會銷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以免費贈送產品、收費辦理會員卡、組織老年顧客在服務中心、旅游景點的賓館或會所以及本地餐館舉行聚會、聚餐的方式,聯系產品的經銷商或廠家人員或其他人員,通過產品課件講解、廣告視頻講座、與顧客簽訂《白酒儲存合同》及《收藏證書》、現場宣傳等手段推銷產品,對百訊牌森寶熊膽粉、紅原牦牛奶粉等保健食品和食品作虛假宣傳,宣稱其具有多種疾病的治療功能,對“封壇酒”的廠名、廠址、前景等作夸大、虛假宣傳,引誘顧客高價購買產品,現金收取顧客貨款,從中牟取暴利。該服務中心優盤文件中的收支表和相關文件資料顯示,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間,銷售產品金額和收取預存費用記錄達960余條,收款金額合計420萬余元。
案件進展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且涉案金額已經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于2019年9月26日對該服務中心涉嫌虛假廣告罪予以立案偵查。目前,公安部門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四川巴中市查處張某、衡某假借“古鎮一日游”開展保健品會銷涉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自2019年8月18日起在人員密集區租賃場地,采取與周邊市縣旅游團聯絡等方式,借“古鎮一日游”之名,將游客引導至銷售場所,虛假宣傳“幸福來靈芝孢子粉”等保健品具有抑制腫瘤細胞擴散、預防“三高”、糖尿病、美容美顏等功效,通過收錢后退還、發放紅包等手段進行銷售,誘導游客購買保健品,涉案金額達200余萬元。
案件進展
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局調查處理,恩陽區公安局已對組織者張某等4人刑事拘留,案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貴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縣查處文興成人用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晴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劉文興經營的晴隆縣文興成人用品店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貨架上保健品都是空盒子,該店收銀桌下面抽屜上著鎖,執法人員要求該店經營者打開抽屜接受檢查,發現抽屜內裝滿了保健品。執法人員使用西地那非快速檢測卡對抽屜中的保健食品金牌瑪卡和每粒堅進行現場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涉嫌添加有藥品西地那非成分。根據執法程序,執法人員對涉嫌添加藥品的金牌瑪卡和每粒堅進行現場抽樣,并對抽樣后剩余的金牌瑪卡和每粒堅實施扣押,對其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經營的金牌瑪卡、每粒堅為偽造廠名、廠址,偽造批準文號假冒保健食品,且當中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而西地那非為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質。當事人只在其店內的柜臺、貨架上擺放空盒子,將有實物的盒子隱藏在上鎖的收銀桌抽屜中,被查獲后未能清楚交代購貨途徑,行為惡劣。根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食藥監辦?;?012〕33號)中將西地那非列為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二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的規定,可以認定西地那非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當事人銷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已經構成了犯罪,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此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抄送晴隆縣人民檢察院。
·浙江金華市查處網絡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通過引人誤解或虛假的商業宣傳,推銷其銷售的一款名為“日加利酵素膠原低聚肽飲品”的普通飲品具有“預防癌癥、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發固發”等20大功效。該公司進行虛假宣傳的途徑主要有:建立多個群成員為代理商、客戶的微信群,該公司通過微信群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所含成分、具有“預防癌癥、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發固發”等20大功效的材料進行培訓和宣傳。此外,該公司還在微信群中發送產品相關的日常推文、圖片等,供代理商進行產品宣傳參考使用。以培訓會形式進行宣傳,培訓會現場宣傳材料由該公司制作,并聘請外部講師,培訓會內容包括對“瘦白飲”產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傳,并介紹公司管理和銷售技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場所通過口頭介紹及微信語音聊天等方式向產品咨詢者等介紹產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華永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0萬元。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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