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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一批有關食品消費安全市場違法典型案例

2021-04-12 09:14   瀏覽量:21215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4月9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對外通報了“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1.達州市開江縣某凍貨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經查,當事人經營現場的速凍調理牛肉(生產日期:2019年7月20日,保質期12個月)12.3kg及冷凍豬耳朵(產地國:荷蘭,注冊廠號:NL-292-EG,批次號:29218115,生產日期:2018年8月9日,保質期:24個月,凈重:10kg)4件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檢查過程中,有一名顧客來該凍貨經營部退貨,銷貨清單顯示該顧客于2020年12月10日從該凍貨經營部購進的32個肉花三文治香腸(凈含量:380g,生產日期:20200324,保質期:90天)和72根雙匯蒸煮淀粉肉腸(凈含量330g,生產日期:20200427,保質期6個月)均已超過保質期。經查明,共向外銷售了超過保質期的冷凍豬耳朵141.61kg、肉花三文治香腸48個、雙匯蒸煮淀粉肉腸78根,貨值金額為9091.15元。

  同時,開江縣市場監管局在2020年查處某超市以及某商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兩案中調查發現,該超市及商行經營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均系從本案當事人處購進。通過調取企業信用信息監管平臺發現,當事人2020年3月12日因經營無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被開江縣市場監管局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日因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超過保質期的全家福鮮丁水餃被開江縣市場監管局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一年內三次違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開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速凍調理牛肉12.3kg、冷凍豬耳朵40kg、肉花三文治香腸30個、雙匯蒸煮淀粉肉腸66根;3.罰款5000元;4.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注銷當事人《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5.禁止當事人經營者鄭某某五年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2.成都市金堂縣淮口鎮某冷庫配送中心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冷鏈食品案

  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冰柜內存放的待售冷鏈食品,有“深海大烏參”、“如意老雞爪”、“蠔油牛柳”、“原味黃牛雜”等10種冷鏈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經核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1181元。同時發現當事人2015年12月7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有限期至2018年9月30日,檢查時,當事人所持《食品流通許可證》已經超過有限期限,屬于無證經營。

  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冷鏈食品,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超過保質期的冷鏈食品予以扣押。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罰款10000元;2.對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罰款20000元并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合計罰沒30000元。

  3.德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產腌臘制品中違法添加焦糖色案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一批老臘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焦糖色,涉案產品共計150kg,案值1.2萬元。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腌臘肉制品中不能添加焦糖色,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德陽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3月5日對當事人作出了1.罰款108900.00元(大寫:拾萬捌仟玖百元整);2.沒收柴火老臘肉300袋(規格:500克/袋);3.沒收5桶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處罰決定。

  4.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購未按規定檢疫的冷凍牛肚和冷凍牛黃喉加工生產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廣元市蒼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凍庫內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凍庫內存放有無供貨商經營資質、購進票據、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冷凍牛肚、冷凍牛黃喉共計3646.6kg。出庫部分冷凍牛黃喉投入生產加工成半成品牛黃喉96kg。當事人采購未按規定檢疫的冷凍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蒼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牛肚775.6kg、冷凍牛黃喉2871kg、半成品牛黃喉96kg,處罰款51萬元的行政處罰。

  5.自貢市大安區陳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1月5日,自貢市大安區市場監管局得到線索稱大安區何市鎮有兩個儲存、售賣假冒“中華”注冊商標卷煙的窩點。1月7日,大安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區煙草專賣局、區公安分局對當事人在何市鎮永嘉鄉的兩處倉庫進行突擊搜查。現場查獲涉嫌假冒“中華”、“云煙”等12個品牌的卷煙共計1萬余條,涉嫌假冒五糧液、瀘州老窖特曲、五糧春白酒共計200余瓶。上述商品經鑒定,均為假冒侵權產品,案值約157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自貢市大安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因涉案金額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大安區市場監管局移交大安區公安分局。大安區公安分局已立案偵查,并依法刑拘陳某等在內的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6.樂山市犍為縣清溪鎮某魚火鍋店以人工養殖魚冒充野生魚案

  2020年11月17日,樂山市犍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開展“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聯合執法,在檢查清溪鎮某魚火鍋餐館時,發現該餐館有銷售單價分別為150.00元/斤和50.00元/斤的兩種較大價格差異的黃辣丁。店主稱,餐館提供的兩種售價不同的黃辣丁均是從市場上購進的人工養殖魚,其中,售價150.00元/斤的黃辣丁以野生黃辣丁的名義與消費者進行約定收費,而這“野生黃辣丁”實為人工養殖的牛尾巴魚,因其外形與野生黃辣丁相似,便用來冒充野生黃辣丁供消費者食用。

  經查明,當事人為了牟取更多的利潤,自2020年9月中旬以來,購進了60余斤養殖牛尾巴魚(其外形與野生黃辣丁魚相似)在餐館提供給消費者食用。在消費者前來就餐需要食用野生黃辣丁魚時,當事人不按點菜結算單和點菜時與消費者的口頭約定提供野生黃辣丁魚,而用養殖的牛尾巴魚冒充野生黃辣丁魚供消費者食用,并按約定的150.00/斤的野生黃辣丁魚的價格收取消費者費用。至被查獲時止,據當事人稱共計收取不按約定提供野生黃辣丁魚費用10000.00余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已構成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7.宜賓市長寧縣羅某某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1年3月9日,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局和農業農村局對長寧縣羅某某水產店進行了突擊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店涉嫌銷售母豬殼、石扁豚、叢口、翹殼等非法漁獲物,售價高,且不能提供購進票據,來源存疑。隨即執法人員對該店負責人及員工分別進行調查詢問,通過羅某某、何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掌握了袁某某從淯江河里捕魚銷售給羅某某,羅某某再轉售給長寧縣某些餐館的違法事實。

  經查明,此為全鏈條打擊非法捕撈、加工、銷售長寧河非法漁獲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長寧縣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局和農業農村局相關部門負責人連夜聽取案情匯報,會商案情。執法人員連夜將查獲的母豬殼、石扁豚、叢口、翹殼放回淯江河。鑒于袁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涉嫌犯罪,根據市場監管領域行刑銜接制度,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及時將袁某某的違法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袁某某進行立案調查。

  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對袁某某采取了刑拘,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對違法收購、加工、銷售長寧河非法漁獲物的長寧縣羅某某水產店及其下游餐館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8.眉山市青神縣某餐飲酒家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河蝦案

  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縣市縣兩級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對青神縣開展長江禁捕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青神縣某酒家收銀臺菜單上面標注有:“小河蝦58元/份”,該店兩張點菜單上記載有:“小河蝦:2×58=116”字樣,并在該店冷柜里發現存放有塑料袋裝好的油炸河蝦9袋。

  經查明,上述9袋河蝦來自岷江流域(青神段),當事人以6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并油炸加工后,平均分成13份進行銷售,已銷售4份,銷售價格為58元/份,剩余9份(1245克),貨值金額754元,違法所得232元。

  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岷江河蝦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所規定的收購、加工、銷售長江重要支流漁獲物的違法行為。青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沒收未銷售的油炸河蝦1245克,沒收違法所得232元人民幣,罰款9802元人民幣。

  9.遂寧市蓬溪縣某門業公司擅自動用被查封的特種設備案

  2020年12月24日,遂寧市蓬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四川省某門業公司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廠房內發現有1臺立式鍋爐正在運行調試,當事人不能提供該臺鍋爐檢驗資料,執法人員現場對該鍋爐進行了查封。2021年1月19日,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再次對該公司檢查,發現該臺被查封的鍋爐有工人在添加燃料正在使用,執法人員再次對該臺鍋爐進行了查封。

  經查,該立式鍋爐是導熱油為介質的有機載熱體鍋爐,當事人用來在生產拼接門板過程中使膠水快速凝固木料快速成形。鍋爐由鍋爐工張某興負責操作和保養、維護,取得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于該臺鍋爐沒有銘牌,當事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資料,現場檢查時該鍋爐出口工作壓力為0.45Mpa,進口壓力為0.34Mpa。當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對鍋爐進行了維護、保養試運行時,被發現后予以查封。2021年1月9日晚,該公司選料工何某彬(已移送公安處理)擅自撕毀鍋爐封條繼續投入使用,直至1月19日被再次查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遂寧市蓬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10.瀘州市合江縣馮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保健食品銷售、從事虛假宣傳案

  2020年12月18日,瀘州市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對合江縣符陽街道大寺巷18號附1號門市檢查發現,現場懸掛“2020中國優秀民族品牌”“中國航天事業合作伙伴”等宣傳內容,并有80余名消費者在現場參加當事人組織的健康知識宣傳講座。2020年12月28日,合江縣市場監管局開始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馮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微信群(群名:珍奧家人生態群)內銷售珍奧牌保健食品,并且通過線上直播、在客戶微信群內發布產品介紹、電話銷售等方式發展客戶。截至案發之日止,共計銷售金額18.08萬元,獲利2.71萬元。同時,當事人采取PPT等方式,向群眾宣傳信息不實、夸大成份、含有治療效果等內容的珍奧HTB系列寢具”,共計銷售金額3.614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3月16日,合江縣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712萬元,并處罰款18萬元。

  11.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副食經營部在食品包裝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日期案

  2020年10月30日,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檢查中發現好一新復興批發市場內某副食經營部門市及其租用庫房,存在篡改食品生產和保質日期的嫌疑行為。現場檢查發現,其雇傭的從業人員正在從事過期“蜀舟山胡椒油”標簽更換,庫房內存有一桶浸泡該產品約50瓶、已更換好標簽的各類產品約100瓶。

  經查,該副食經營部租用好一新復興批發市場庫房,主要用于貨物的存放。2020年7月始,當事人安排其從業人員更換已過期食品和部分臨期食品的標簽。截至被檢查之日止,當事人已銷售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食品計貨值8658元,庫房內存有未更換和已更換完畢的“蜀舟山胡椒油”(135ML)產品150瓶,計貨值67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8658元,沒收過期及更換標簽后的“蜀舟山胡椒油”150瓶,并處罰款10萬元。

  12.自貢市自流井區某藥房銷售劣藥案

  2021年1月8日,自貢市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藥房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藥房藥品待售區域玻璃貨架上陳列有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過氧化氫溶液、麻仁丸、牛黃解毒片等5個品規,周圍未設立不合格藥品標識,與未過期的藥品陳列在一起,隨即,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劣藥依法扣押,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藥房未建立藥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且存在管理混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責任意識淡薄,質量管理體系缺陷的問題,致使已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仍放置在待售區進行銷售。同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藥品銷售出庫單和隨貨同行單,涉案藥品貨值金額為38.8元。

  當事人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2021年3月25日,自貢市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13.遂寧市射洪市某醫療美容診所使用未依法注冊的第三類醫療器械案

  2021年2月22日,遂寧市射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射洪市某醫療美容診所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在該診所無標示的房間內發現設置有一鐵皮柜,在該鐵皮柜中發現存放有標示為:“NCTF®135HA”的產品,現場執法人員發現標示為:LOT 2647043 266的該盒產品已開封,執法人員現場打開該產品外包裝,發現盒內盛裝的為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帶針頭,并在盒內發現附有多種文字的說明書,經現場查看該說明其中文欄處發現標示有:NCTF®135HA高濃縮透明質酸+強效活化液,成分:濃縮透明質酸(mg/ml),NCTF®135HA非交聯透明質酸鈉5.00,在不良反應欄處標示有:醫師必須告知患者植入該器械后可能發生的相關不良反應,如:發紅或局部輕度炎癥,通常會在24至48小時內消失等字樣。現場檢查時,該診所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方資質、合法的購進票據、產品的檢驗報告,產品注冊信息資料,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產品3盒進行扣押。經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未查詢到上述產品相關注冊信息,該診所購進使用未依法注冊的“NCTF®135HA非交聯透明質酸鈉”第三類醫療器械的行為、購進上述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3月23日,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扣押的醫療器械NCTF®135HA非交聯透明質酸鈉;3.處罰款共計80400元。

  14.成都市成華區某中醫診所未經備案炮制中藥飲片案

  2021年1月19日,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成都市成華區某中醫診所現場檢查,該診所藥柜上有標識為“朱茯苓”、“朱麥冬”的藥斗,藥斗內裝有相應的中藥飲片。該診所現場存放有包含“朱茯苓”或“朱麥冬”的處方箋。查詢該診所電腦臺賬,顯示該診所有“朱茯苓”、“朱麥冬”的使用記錄。該診所現場不能提供“朱茯苓”、“朱麥冬”的購進記錄及相關資質。

  經調查,因市場上無中藥飲片“朱茯苓”、“朱麥冬”供應,該診所醫師依據古籍記載自行炮制了中藥飲片“朱茯苓”、“朱麥冬”,供該診所醫師使用。該診所并未就其炮制中藥飲片“朱茯苓”、“朱麥冬”事項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該診所共炮制“朱茯苓”1.5kg,使用820g,損耗30g,現有庫存650g,單價0.25元/g,金額合計205元;炮制“朱麥冬”1.3kg,使用580g,損耗60g,現有庫存660g,單價0.193元/g,金額合計111.94元。上述貨值金額合計625.9元,違法所得合計316.94元。

  該中醫診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3月9日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6.94元(大寫:人民幣叁佰壹拾陸元玖角肆分);2、并處罰款人民幣60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仟元整)。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6316.94元(大寫:人民幣陸仟叁佰壹拾陸元玖角肆分)。

  15.成都市邛崍市彭某某無證生產藥品案

  2020年10月27日,成都市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聯合邛崍市公安局及社區工作人員到位于邛崍市臨邛街道金鵝村10組一處民房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地址放置有各種中藥材205kg、4箱袋裝的液體共118.5kg、罐裝液體共642kg、袋裝丸狀物品共161kg、桶裝液體(2.5L/桶)22桶,現場還發現各種型號、大小的盛裝器具和蒸煮鍋具(現場檢查時有7個鍋其中2口鍋中正在熬煮中藥材),1臺煎藥機,1臺標有“GT5-50”的藥液包裝機,另外2臺為藥粒包裝機,彭某某現場無法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自2020年4月2日在邛崍市臨邛街道金鵝村10組租用一民房后,用上述設備開始進行各類成品藥膏、藥丸的生產加工活動,再通過其微信店鋪(微店名稱“雪妍堂”“不希望被安利推廣所以改名”)進行銷售。該微店網頁上共在售的42種產品,以12元—755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根據微店所顯示產品的銷量進行計算,銷售金額共計1301106.07元,現場查扣的藥品合計154656.9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邛崍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3月26日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642kg藥膏、118.5kg藥液、161kg藥丸;2.沒收扣押在案的2桶半成品;3.沒收違法所得1301106.07元;4.罰款人民幣30000000元。

  16.廣元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刷單虛假宣傳案

  經查,廣元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于2018年底在網上商城注冊商家賬號,從事聲卡、麥克風經營活動,因開業之初,訪問流量有限,銷量欠佳,傅某某便利用商城后臺管理系統,采取先調低單價,再大批量自購的方式提高網店銷售量,從而提升訪客量。事后,傅某某為提升網店訪客量,增加營業收入,經朋友介紹,逐漸了解“刷單”項目并通過微信認識名為陳某遠的“刷單人”,通過協商,傅某某采取每月先支付傭金和本金,待陳某遠組織“買手”下單后再向其郵寄空包的方式獲取網店實際銷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戶好評。從2018年底至案發止,傅某某先后向陳某遠支付13-20元/筆價格不等的傭金。該網店通過上述“刷單”手段,提升網店在電商平臺的搜索排名,提升訪客流量,從而誤導顧客進店消費。

  當事人對商品的銷售量、用戶評價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同時,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17.成都某電動車有限公司偽造證件案

  2020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投訴舉報,對位于成都市新都區工業東區黃鶴路388號的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偽造《特種設備制作許可證》、《合格證》。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銷售3輛“十四座內燃封閉式觀光車”(型號:ZH-GQ14B;6人≤額定載客人數≤14人;最大運行速度≤27km/h”)到遂寧東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給遂寧東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產品的《合格證》將“制造單位名稱:貴州忠輝車輛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單位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貴筑辦事處桐木嶺村”偽造為“制造單位名稱:成都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制造單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工業東區黃鶴路388號”。上述偽造是由辦公室內勤人員PS制作完成的,當事人未取得上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合格證》。另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月購進上述3輛觀光車,購進單價是:57300元,銷售單價是65600元/輛,貨值金額196800元,違法所得22035元。

  當事人偽造《特種設備制作許可證》、《合格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之規定。 2021年3月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035元,罰款98400元的行政處罰。葉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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