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8 16:20 瀏覽量:30112 來源:中國法院網
近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禁止被告人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相關的活動。扣押在案的工業(yè)松香2.7公斤,予以沒收、銷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8年以來在其家中使用工業(yè)松香加工豬爪、豬頭、豬尾巴等豬副食品,并將上述豬副食品銷售供他人食用。2018年2月7日,泰興市農業(yè)委員會在被告人張某某家中現(xiàn)場查獲工業(yè)松香2.7公斤。經鑒定,系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工業(yè)松香。
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官評析: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指控成立,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主動繳納財產刑執(zhí)行保證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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