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5 08:38 瀏覽量:22385 來源:中國食品網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初,鄭女士通過商家宣傳來某美容院做美容及保健按摩服務,在按摩時通過商家推銷購買了相關的美容產品及塑身衣共消費金額4萬余元。由于鄭女士當時無法付完全款,就通過網貸付款給商家。事后網貸平臺向鄭女士的母親追要還款,鄭女士的家人才知道鄭女士進行了網貸。由于鄭女士家庭原因,無法承擔網貸金額及利息,于是要求退還未消費的費用,遭到了美容院的拒絕,理由是辦理時已告知無法退還,因此拒絕退費。鄭女士多次與美容院協商無果后,消費者無奈之下投訴至納溪區消委會永寧分會,請求其幫助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訴后,永寧消委分會立即委派工作人員介入展開調查,聯系當事人雙方調查了解情況。在調查中,美容院的負責人認為,當初消費時已經明確告知消費者中途不能退費,而消費者也接受了這一規定,當時所簽訂的合同也注明了此項,消費者每次消費完也簽字認可?,F在消費者要退費,是消費者違約,因此自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針對這一說法永寧消委分會的工作人員給予了指正,指出其中錯誤的部分:美容院以預收款方式提供美容及保健按摩服務,雖然告知消費者交費中途不予退款的規定,但它屬于單方面的約定,消費者沒有選擇的權利。這一條規定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而排除、減輕了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因此它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于“霸王條款”,應當無效。經過工作人員的調解,美容院扣除鄭女士已使用的美容產品、保健按摩次數及已使用的塑身衣費用,退還消費者17800元,鄭女士對這一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預付款式消費引起的消費糾紛案件。近年來,預付款消費在美容、保健按摩行業盛行,消費者常以整存零扣的方式消費。許多消費者在購買后,由于購買金額較多,出現消費一段時間后由于自身原因無法繼續消費的情況。要求退費時才發現合同注明了無法退還所交費用這一項條款。我國《消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根據這一條規定,消費者不但有權選擇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種類,也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在本案中,消費者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美容服務。盡管美容院當時所簽訂的合同里明確告知消費者消費后不能退款,但是該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預付卡消費逐漸成為美容行業消費的主流,也成為了消費投訴的新熱點,但許多消費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都會含有不合理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經營者責任等內容?!断ā返诙鶙l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這一條是關于霸王條款的規定。此案件中美容院的合同條款注明無法退款就屬于這一情形。因此,美容院不得以這一條款作為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理由,它本身是無效的格式條款。在此也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提高警惕、謹慎辨別。盡量避免預付款金額過高、周期過長的服務,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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