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 16:24 瀏覽量:20652 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7月7日電 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消息,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二鍋頭酒業”)因未核實“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即開始生產標注“一帶一路”字樣的灌裝白酒,被處以罰款165150元。
具體來看,根據京技管市監處罰〔2022〕119號顯示,北京二鍋頭酒業于2020年9月30日與“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簽訂了合作協議開發新酒品,融合一帶一路形象元素共同設計產品外觀、包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指出,北京二鍋頭酒業共生產了兩款新酒品,50度金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的瓶子定做了12000個,單價1.2元/個,總價14400元;42度白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定做了18000個,單價0.8元/個,總價14400元,兩種瓶子價款合計28800元。
其中,50°金瓶裝酒瓶整體為金色,正面帶透明窗,透明窗玻璃上標注北京二鍋頭,透明窗右側字體為豎版的“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永豐牌中華老字號字樣,下側標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國際事務交流指定品牌”及“ICDF”圖標,凈含量(規格):500ml,清香型白酒、酒精度50%vol,底部標注“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 聯合出品”。
42°白瓶裝整體為透明玻璃瓶,上部左側標注北京二鍋頭,上部右側為永豐牌中華老字號字樣,下側標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國際事務交流指定品牌”及“ICDF”圖標,凈含量(規格):500ml,清香型白酒、酒精度42%vol,底部標注“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 聯合出品”。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域開放司致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未批準設立或指導發起“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針對該機構所涉及商業營銷宣傳問題,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指出,北京二鍋頭酒業未核實“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即開始生產標注“一帶一路”字樣的灌裝白酒,涉案白酒貨值金額144966元。北京二鍋頭生產的涉案酒品的酒瓶、酒外包裝盒、外包裝箱、手提袋等包裝物標注“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及其所謂標志等,應認定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包裝物金額總計55050元,應認定為包裝物廣告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北京二鍋頭酒業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以罰款165150元。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指出,違反該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中新經緯注意到,此前北京二鍋頭酒業還因生產標注“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產品,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被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6.1萬余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