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5 13:38 瀏覽量:15434 來源:中國食品網
校園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關乎社會和諧穩定,涉及千家萬戶群眾家庭,守護好校園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中重要的實事。然而,校園食品安全可謂是老生常談,也不得不談。甚至從國家層面都不得不時時敲警鐘,常態監管與專項整治結合,年年發文件、從上至下督查、監管、嚴懲打擊違法行為,社會家庭社會力量齊抓共管,遺憾的是,校園食品安全還是時有發生,有的事件甚至是觸目驚心。
2010年2月,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2018年6月,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總局,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在2024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的通知中,就有國務院食安辦、中央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28部門聯合發文。由此看見,食品安全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可以說涉及全行業全環節。
紅頭文件不斷,政府資源被大量占用
每到年末歲初,校園開學季,食品安全周,也是相關部門發文的高峰期,強調各級部門、責任人的監管職責。然而,校園食品安全問題還是時有發生,總是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近日,國務院食安辦聯合教育部、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聚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責任和現代化治理水平,部署各地進一步健全校園食品安全全鏈條防控風險的制度機制,強化校園食品安全保障。
《通知》要求,學校校長(園長)應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學校要加強病媒生物防制,規范復用餐飲具清洗消毒、大宗食材采購和進貨查驗制度落實。實行承包經營的,應嚴格按照招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建立食堂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實行校外供餐的,應選擇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校外供餐單位,嚴格實行評價和退出機制。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對本地區校園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各地食安辦、教育行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要依職責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強化部門協作,定期組織開展風險交流會商,健全校園食品安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通知》指出,要持續提升校園食品安全現代化治理水平,推行“互聯網+”智慧監管運用,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食品安全投訴處置機制和社會參與的監督機制。

2024年相關單位公開曝光的校園食品安全案例(部分)
看看2024年,相關公開報道。
2024年8月27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學院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雅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食堂使用腐敗變質感官異常豆腐案
5月17日,雅江縣紀委監委會同雅江縣市場監管局在某小學食堂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食品倉庫存放的4塊豆腐,已腐敗變質感官異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以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學校大宗食品供貨商采購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5月10日,執法人員在對米易縣三所學校食堂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為三家學校配送食品原材料的米易裕豐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資陽市雁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未規范食品留樣違法案
5月22日,執法人員在對某中學食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5月21日,學生食用的包子、饅頭等早餐實際留樣重量為88g。該學校食堂未規范食品留樣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資陽市雁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未嚴格實施餐飲服務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違法案
5月28日,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食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堂存在食堂入口處更衣區堆放雜物、操作間滅蠅燈未開啟使用、廚房操作臺下清潔衛生較差、操作間物品擺放混亂、食品與非食品混放、備餐間紫外線滅菌燈損壞等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相關要求。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該校食堂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案
4月17日,執法人員對宜賓市某幼兒園食堂開展執法檢查時,在廚房灶臺下的貨柜中發現:油1桶,其塑料包裝桶上無任何標簽標識;玉米油,保質期18個月,生產日期2022/04/10,數量半桶(桶內實際盛裝的是菜籽油),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購進票據。上述行為違反《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依據《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以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六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7日,延安市市場監管局曝光10個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1.吳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未按規定記錄食品留樣時間案
【案情經過】:2024年5月17日,吳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幼兒園進行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堂食品留樣未記錄留樣時間。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黃陵某小學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落實到位,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案情經過】:2024年5月16日,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學校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該食堂采購的豬肉無供貨商生鮮肉經營備案證、冰柜冷藏冷凍溫度不符合要求、擋鼠板不符合標準、“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洛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經過】:2024年3月15日,陜西省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檢查組對洛川縣某幼兒園進行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堂冰箱內存放3個種類共13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經查明,當事人2022年6月通過網上一次性購進3個種類共33袋預包裝食品原料,該批食品原料保質期分別至2023年5月25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25日。當事人于保質期內使用3個種類共12袋食品原料。2024年3月4日,使用8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供4名老師食用,無違法所得。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使用超保質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洛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13袋、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4.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小學未定期清洗維護設施設備案
【案情經過】:2024年4月24日,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云巖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進行食品安全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后廚冷藏柜未除霜、攪面機外表灰塵未及時處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5.甘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品操作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工作服案
【案情經過】:2024年4月25日,甘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幼兒園進行檢查,發現食品加工間內工作人員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甘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
6.延川縣某幼兒園未按要求配備相應的防鼠設施案
【案情經過】:2024年5月,延川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延川縣某幼兒園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堂防鼠措施不到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延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給予警告,并責令當事人改正了上述違法行為。
7.黃陵縣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案情經過】:2024年5月7日,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幼兒園進行檢查,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記錄。經查,當事人未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相關培訓考核工作。當事人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8.甘泉縣某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力、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未落實食品安全風險“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工作制度案
【案情經過】:2024年5月7日,甘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未制定有《食品安全風險清單》《食品安全風險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管理制度》等制度,未按要求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甘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
9.安塞區某中學食堂散裝食品無標識標簽案
【案情經過】:2024年4月22日,安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延安市安塞區某中學,發現食堂原材料儲存間存放的部分散裝食品未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安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
10.延川縣某小學購進使用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經過】:2024年3月25日我局收到本局委托西安中檢科測試認證技術有限公司對延川縣某小學食堂購進的香蕉的檢驗報告(編號FN2400853),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吡蟲啉mg/kg,標準指標≤0.05,實測值為0.182,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天執法人員給延川縣某小學送達了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并告知復檢的權利和時限,現場在該小學食堂檢查未發現同批次香蕉,該學校現場提供了延川縣某水果店營業執照、購進票據和香蕉農藥檢測公示單。
通過調查,該學校食堂索取了延川縣某水果店營業執照、購進票據和香蕉農藥檢測公示單。該校食堂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給予延川縣某小學以下行政處罰:免于處罰。
2024年9月24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7起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遵義市湄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湄潭縣某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5月15日,遵義市湄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湄潭縣某中學校內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并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食品(冷加工糕點)。
經查,該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共計21杯,每杯4元,共計84元,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銷售食品(冷加工糕點),貨值金額共計5982元。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冷加工糕點)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7月26日,湄潭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66元、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惠水縣某中學校內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惠水縣某中學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該校超市的食品陳列柜上擺放正在銷售的4瓶蘇打水飲料已超過保質期,且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食品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查驗記錄。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關規定。2024年7月3日,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松桃苗族自治縣某中學食堂使用霉變變質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8日,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松桃苗族自治縣某中學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校食堂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干辣椒節、蒜葉已經發霉變質,執法人員立即對霉變變質的食品原料進行扣押,并立案調查。
經查,食堂工作人員貯存不當導致干辣椒節、蒜葉發霉變質,并未及時排查清除霉變的食品原料。當事人使用霉變變質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2024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畢節市黔西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黔西市某小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3月19日,畢節市黔西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黔西市某小學食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超過有效期,但仍然為校內師生供餐。
經查,該校食堂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6月6日,黔西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鐘山區某文具店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鐘山區某學校附近的文具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產品。
經查,該文具店貨架上擺放銷售的面筋、鴨腸、杏鮑菇等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總計5包。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4年4月19日,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貴陽市息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息烽縣某中學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案
2024年8月13日,貴陽市息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息烽縣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采購的食品原輔料(糟辣椒,豬油)未查驗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
當事人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8月13日,息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修文縣某中學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未按規定配備三防設施案
2024年8月19日,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修文縣某中學食堂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臺賬、未按規定配備三防設施,未達到有效防護過程控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8月19日,修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22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布5起學校食品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廣州某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違法案
2023年5月,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全省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餐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現場檢查發現天河區廣州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場所和設備設施清潔維護等方面存在不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對該企業相關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責令限期整改,并建議取締其為學校供餐資格。
廣州某學校食堂餐食抽樣檢驗不合格案
2023年8月,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廣州某學校食堂開展監督檢查,并對該食堂經營的熟肉制品、醬腌菜、農產品等進行抽檢。經檢驗,該食堂豉油雞樣品菌落總數和大腸埃希氏菌檢驗結果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預包裝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經省、市、區三級監管部門聯合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保潔柜內餐用具未清洗干凈,遂指導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該學校食堂整改,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對該學校經營不合格食品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學校對管理食堂的后勤主任撤職換崗處理。目前案件正在處置中。
肇慶某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違規分包案
2023年9月,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教育廳組織對“肇慶端州區有家長反映學校吃的‘午托餐’有異味”輿情信息進行調查處置。經查,涉事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產能不足的情況下,違規將餐食供應分包給另一家校外配餐單位,遠距離配送導致部分食物煮熟到學生用餐的時間超過了5個小時,餐食在保溫箱中保存時間過長產生異味。聯合檢查組現場指導肇慶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校外配餐企業分包行為予以糾正,責令相關部門優化全市范圍校外配餐配置,堅持就近、便利、安全配送原則,嚴格落實《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1〕38號)關于“學生餐從燒熟至供餐不超過2小時”要求,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取締該公司為學校供餐資格,嚴查違規轉包行為。目前案件正在處置中。
廣州某學校食堂廚工操作不當,造成交叉污染食物案
2023年9月,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教育廳組織對“廣州市增城區某學校食堂出現學生餐后不適情況”進行調查處置。屬地衛生疾控部門根據實驗室初步檢測結果,結合對患者開展的流行病學調查,初步判斷本次事故原因是廚工操作不當造成產氣莢膜桿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較大。對此,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對涉事食堂依法予以立案查處,并對某中學開展食品安全責任約談,聯合檢查組指導屬地監管部門,督促該中學落實增裝復熱設備、修理冷凍冰箱、增設保潔柜和留樣冰箱,問題整改已落實到位。目前案件正在處置中。
深圳某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涉嫌采購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3年5月,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某公司采購的原料蔬菜、肉類、牛奶和加工過程中使用的保鮮膜和留樣盒飯進行執法抽檢,發現有1批次豇豆毒死蜱、倍硫磷實測值超出標準指標,判定為不合格,迅速啟動對不合格豇豆的后處理和溯源。因毒死蜱為禁用農藥,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對其涉嫌采購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2024年11月28日,長沙公布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長沙市某中職學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9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長沙市某中職學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4年5月,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校食堂的復用餐飲具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校食堂餐盤、飯碗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2024年6月14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對該校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新商市監當罰[2023]20-021號)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要求該校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4年7月1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對該校食堂復用餐飲具再次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粉碗、套餐盤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長沙縣某中學使用清潔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8月20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長沙縣某中學使用清潔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3月1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校食堂使用的復用餐飲具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校食堂消毒筷子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2024年3月15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結果對該校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長縣市監當罰〔2024〕103號)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要求該校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4年4月24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校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對該校食堂的復用餐具(消毒碗和消毒筷子)再次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碗和筷子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長沙市某高級中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9月14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長沙市某高級中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4年5月23日,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學校一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部分加工間地板破損,食品留樣記錄不全,成品、半成品盛裝容器未區分,餐車污漬較多、加工間角落污垢殘留未清洗等問題,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新商市監當罰[2024]17-023號)予以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2024年6月7日,執法人員復查發現該校一食堂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整改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湖南省某中職學校“三防”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責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10月27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湖南省某中職學校防蠅、防鼠設施設備不符合且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整改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6000元。
2024年3月28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存在各進出通道未設置防鼠板等問題,當即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校限期整改到位,該校提交了整改報告,報告了整改情況。2024年6月5日,執法人員在開展高考學生餐飲保障檢查時對該校下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監督意見書》,在監督意見中再次要求學校在食堂各出入口設置符合要求的防鼠板,并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6月26日,執法人員對該校食堂進行復查,發現仍未整改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雨花區某小學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案
2024年9月9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小學從事食品經營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5月14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校教師食堂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3日,在《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并未取得新《食品經營許可證》前,該校于2024年5月6日恢復了教師食堂供餐服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校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8月6日,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全市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整治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度假區某學校食堂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案
2024年3月6日,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度假區某學校食堂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未規范設置及使用三防設施:后廚滅蠅燈配備不齊全、備餐區打菜窗口未設置防蠅設施、食堂后廚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擋鼠板配備不全、食品加工區部分排水渠蓋板縫隙過大。2024年3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復核檢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的違法行為,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昆明某學院食堂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案
2023年9月11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對昆明某學院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學院3個食堂存在分餐間、預進間頂面破損、污染;紫外線消毒設備安裝不合理且不能正常使用;食品留樣記錄不全;三防設施破損、使用不規范;布局流程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風險等多個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11月7日執法人員現場復核檢查時,當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四)項,《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40000元。
案例三:昆明某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未按要求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1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接到投訴稱昆明某學校食堂當天售賣的紅燒肉有畜類異常氣味,執法人員當日立即對該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由昆明某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承包經營,其食品進貨查驗臺賬記錄不完整,索證索票不全且不能對食品原材料進行有效溯源。執法人員現場對當天售賣的紅燒肉(當批次留樣)參照DB 31/2023-2024《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集體用餐配送膳食》進行送檢,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結論為“符合”。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某學校食堂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4年4月19日,尋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尋甸縣某學校食堂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并明確崗位職責,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違法行為,尋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東川區某學校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12日,東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東川區某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在食堂廚房烹飪間發現1瓶已開封使用的生抽醬汁,生產日期2021年10月23日,保質期18個月,該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后仍置于食品加工烹飪區并用于菜品的加工制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東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案例六:盤龍區某學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12月14日,盤龍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學校食堂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對其從某食品調料經營部購進并使用的味精進行監督抽檢。根據第三方檢測機構2024年1月4日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谷氨酸鈉項目不符合GB /T 8967-2007《谷氨酸鈉(味精)》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盤龍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七:安寧某小吃店經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未按規定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4年3月15日,安寧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某學校外某小吃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執法人員對該小吃店開展監督檢查,在店內經營貨架上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3種共計29袋,并在冰柜中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2種共計3袋,其中1袋標識為“蘭清坊腰花腸”的食品原料已開封使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原料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101元。
當事人能夠提供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食品原料的供貨商相關資質證明,但無法提供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當場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扣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經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未按規定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安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未按規定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2024年8月29日,江西公布第二批校園食品安全類典型案例
1. 南昌市進賢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省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7月2日,南昌市進賢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省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9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8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通報,反映江西省某學校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實的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規范設置,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2024年4月29日,進賢縣市場監管局再次接到當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報,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 “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進賢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九江市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昌市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7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接相關部門通報信息,反映當事人食堂未落實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員未佩戴廚師帽,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6月12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堂從業人員在加工操作區域仍未佩戴廚師帽。當事人從業人員未佩戴廚師帽進行食品加工制作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景德鎮市浮梁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浮梁縣某中學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6月7日,景德鎮市浮梁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浮梁縣某中學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915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3日,浮梁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浮梁縣某中學食堂采購的豆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豆角中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抽檢不合格豆角后,通過素炒制作了成品菜為該校師生提供供餐服務。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浮梁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源區某幼兒園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源區某幼兒園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0日,萍鄉市安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標簽未標明生產廠家的椰蓉,采購無標識標簽的腌菜,采購的腌菜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椰蓉與腌菜。經查,當事人采購標簽未標明生產廠家的椰蓉,制作月餅供師生食用;采購無標識標簽的腌菜,制作菜品不定期供學校職工食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安源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新余市分宜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分宜縣某小區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分宜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分宜縣某小區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4日,分宜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分宜縣某小區幼兒園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堂“三防”設施不到位,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4月17日,分宜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洗水池下水管道尚未完善、存在破損,當事人食堂“三防”設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分宜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 鷹潭市貴溪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貴溪市某學校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鷹潭市貴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貴溪市某學校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貴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貴溪市某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現場在廚房儲物柜里發現豆豉一袋,凈含量為20kg;麥之初雪津啤酒一瓶,凈含量為300mL,上述兩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擺放在同一儲物柜里,現場無過期食品標識及區域劃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貴溪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 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康區某幼兒園采購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案
2024年5月22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幼兒園采購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花生油)制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8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康區某幼兒園食堂采購使用的花生油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花生油的黃曲霉毒素B?檢驗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采購的涉案花生油主要用于制作菜品供在校學生食用,當事人采購涉案不合格批次花生油未查驗供貨商家的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截至案發,被抽檢不合格批次花生油已無庫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8.宜春市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載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7月8日,宜春市萬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萬載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5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規范設置,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5月5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食堂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操作間出入口雖設置了“三防”設施,但為方便人員進出,已將設施抽離,形同虛設,“三防”措施未整改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9.上饒市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玉山縣某學校食堂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4年3月4日,上饒市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玉山縣某學校食堂經責令改正后仍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4日,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在采購預包裝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即日起改正。2024年1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食堂檢查時,發現其仍未改正,在采購預包裝食品時仍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吉安市吉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和鎮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5月15日,吉安市吉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永和鎮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9日,接相關部門通報信息,吉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永和鎮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實到位,留樣樣品記錄錯誤,工作人員未佩戴廚師帽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吉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1.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孝崗鎮某幼兒園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1日,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孝崗鎮某幼兒園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5日,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廚房操作間的灶臺貨柜內有2包原味豆漿粉,凈含量500克/包,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擺放在同一儲物柜里,現場無過期食品標識及區域劃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總體看以上校園食品安全案例,日常監管不到位,責任心不強,管理制度執行不嚴,也有違法行為發生。目前有部分學校直接雇人開辦食堂,或者由企業承包食堂。而企業往往都是以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降低成本就容易忽視安全進而發生事故。需加強企業審核監管、強化食堂內部管理、增加透明度接受監督、增強學生安全意識,共同保障校園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