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5 10:09 瀏覽量:11917 來源:云南日報
本報訊 近日,昆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對餐飲業選址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規范,明確規定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等主體建筑內將禁止辦餐飲業。
《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為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管理新形勢,改善昆明市大氣環境,借鑒上海、廈門、蘇州等地的經驗和做法,此次修訂主要對適用范圍、部門職責、餐飲業選址、環評審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防治設施配置等按照新要求進行了規范,增加了對露天燒烤、清潔燃料使用的監管。
《修訂草案》將餐飲業界定為“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行業”;將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城市規劃區和水源保護區”調整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擴大了污染防治范圍,實施全域管理。
除了原禁辦餐飲業的區域和場所外,此次修訂還進一步擴大了禁辦的范圍。包括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等的主體建筑,自然保護區、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將“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調整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嚴進行管理。
在污染排放方面增加了以下內容:嚴禁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從源頭減少大氣污染;城鎮排水設施未覆蓋的區域,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嚴禁不通過專用煙道、油煙凈化設施排放油煙,以及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油煙。
《修訂草案》將以昆明市政府規章形式發布施行。同時廢止2003年10月29日公布的《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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