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09:53 瀏覽量:30365 來源:食品網
2021年1月21日,金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金堂縣趙鎮某美容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中,發現有一篇發表于2018-05-30的文章《祛痘新突破》,文章中有消費者祛痘前后對比圖片,其中一張對比圖中使用有“治療前”、“治療后”、“秀三養三祛痘除疤”字樣。

經執法人員查明,該美容院是依法登記設立,從事美容服務、化妝品批發零售的個體工商戶,但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生活美容機構。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選擇其美容服務,于2018年5月30日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題為《祛痘新突破》的文章用作廣告。在該文章中插入消費者祛痘前后對比圖片,其中一張對比圖中使用有“治療前”、“治療后”、“秀三養三祛痘除疤”字樣。另于2020年4月30日發布含有“疤痕修復”、“祛痘”字樣的燈箱廣告。

當事人提供了發布上述廣告的微信公眾號年費繳費記錄截圖以及燈箱廣告的費用收據。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的廣告費用為:微信公眾號年費300元/年×3年+燈箱廣告費200元=1100元。
該美容院作為非醫療機構,在以微信公眾號文章為載體的廣告中,插入消費者祛痘前后對比圖片,使用有“治療前”、“治療后”等用語作說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金堂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的罰款1100元。(黃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