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8 16:14 瀏覽量:10893 來源:中國食品網
電梯作為一種特殊的設備,使用經檢驗且合格的電梯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日,成都大邑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某超市使用的兩臺自動扶梯急停標識不符合規(guī)定。詳細了解后,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問題不止于此:這兩臺正在使用的自動扶梯,此前經成都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檢驗為不合格,而該超市未經整改并重新檢驗合格就擅自使用。

經了解,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的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規(guī)定,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電梯將面臨最高30萬元行政處罰……
大邑縣市場監(jiān)管局提醒:“電梯作為一種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不得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是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大市民發(fā)現電梯逾期未檢現象,可以及時向當地的市場監(jiān)督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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